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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新辦護照 | 護照加簽 / 修正 | 特殊身份 | 辦照地點 | 備註事項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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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辦護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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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所需證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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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‧ |
效期不足一年的舊護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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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‧ |
護照申請書1式。下載申請書正面、反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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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‧ |
照片2張 ( 6個月內拍攝之2吋光面彩色脫帽正面半身照片,人頭長度約2.5到3公分,背景需色,勿著軍警制服或戴墨鏡 ),不得使用合成照片,背面請寫姓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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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‧ |
國民身分證正本;14歲以下、沒有身分證者,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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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‧ |
國民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各1份,黏貼於申請書正面;14歲以下、沒有身分證者,可交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的影本1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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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‧ |
申請人如果不能親自申請,可填寫申請書背面的委任書,並貼妥受託人身份證影本,委託他人代理 ( 受託人須帶身分證或服務機關證件 )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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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‧ |
詳細手續,可上 外交部護照辦理須知 查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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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、費用:向1號或2號收費櫃檯繳交護照規費:1400元(若經由旅行社代辦,將酌收手續費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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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、工作天數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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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‧ |
工作天數 ( 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 ) :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;遺失補發件為5個工作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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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‧ |
週休二日之星期六上午也開放個人親自申辦及領件,旅行社及受委託人則需在正常上班時間申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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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照加簽 / 修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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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所需證件: |
1‧ |
護照加簽申請表1式。下載申請書 ( link 檔案 ) |
2‧ |
出生地修正:護照,和註有出生地的身分證正、影本,也可以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一份代替,或相關出生證明文件,國內出生者須本人親自背書,國外出生則須公證。 |
3‧ |
修正/增加外文姓名:身分證正、反影本各乙份、護照。 |
4‧ |
僑居加簽:僑務委員會證明函、護照;僑居移簽:護照、原有的僑居加簽證件、僑居國有
效護照或長期居留證件。 |
(二)、費用:免費 |
(三)、工作天數:一般件為兩個工作天,緊急件則需附上須緊急出國的證明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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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身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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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‧ |
接近役齡及役齡男子 ( 年滿16歲當年1 月1 日起至屆滿40歲當年12月31 日止 ) 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,請持相關兵役證件 ( 軍人補給證、退伍令、國民兵證書、免役令等證明文件正本 ) 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第13號及第15號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( 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,直接申請加蓋戳記 ) ,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。 |
2‧ |
未在學役男,及19歲在學役男,須檢附戶籍所居地鄉 ( 鎮、市、區 ) 公所核准的「役男出境申請書」乙份。 |
3‧ |
20歲 ( 70年次以上 ) 以上在學役男在緩徵期間申請短期出國 ( 2個月內 ) 旅遊、觀光,可比照一般民眾申辦護照,惟出國前須持護照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或兵役課申請入出境許可。 |
4‧ |
未成年人申請護照,應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,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 ( 但已結婚者,不在此限 ) ,倘父母親婚姻狀況不存在者,請檢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,以確定其監護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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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照地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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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局本部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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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至5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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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照查詢專線:( 02 ) 23432807、23432808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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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:( 02 ) 23432819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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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週一至週五上午08:30至下午17:00 ( 中午不休息 ) ( 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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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‧台中辦事處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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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台中市黎明路二段503號1樓 (「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」廉明樓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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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( 04 ) 22510799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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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:( 04 ) 22510700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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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週一至週五上午08:30至下午17:00 ( 中午不休息 ) ( 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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緊急聯絡電話:0800-085-078、( 03 ) 398-2629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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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‧高雄辦事處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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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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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( 07 ) 2110605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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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:( 07 ) 2110523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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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週一至週五上午08:30至下午17:00 ( 中午不休息 ) ( 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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緊急聯絡電話:0800-085-078、( 03 ) 398-2629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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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‧花蓮辦事處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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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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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( 03 ) 833-1041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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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:( 03 ) 833-0970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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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週一至週五上午08:30至下午17:00 ( 中午不休息 ) ( 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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緊急聯絡電話:0800-085-078、( 03 ) 398-2629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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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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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‧ |
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、外文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,應換新護照 ( 更改中文姓名、出生日期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,應繳交戶籍謄本乙份 ) 。 |
2‧ |
護照效期不足一年者,始可換照。 |
3‧ |
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翻譯者、外文別名為特殊姓名者,須繳交舊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,申請換發新照須延用舊照外文姓名。 |
4‧ |
可委託旅行社委託代辦,但須酌收手續費,如由於個人證件不足,造成退件,旅行社恕不負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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